(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规范后津贴补贴水平高于当地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规范后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的,高出部分纳入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管理。
(五)校长的绩效工资,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校长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控制在学校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人均水平的3倍以内。
四、离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补贴
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退职费的基数(保留地区补贴除外)。在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退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
(一)地直、各县(市)义务教育学校离休和退休退职人员平均生活补贴标准由地区、各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分别按照地直、各县(市)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后津贴补贴平均水平(需扣除保留地区补贴)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中离休人员比例为90%,退休人员比例为70%,退职人员比例为50%。
(二)义务教育学校离休和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补贴根据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岗位的不同,按照不同的岗位等级(职务)分别设置,分别在地直、各县(市)行政区域内执行同一标准。
(三)义务教育学校离休和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补贴发放标准的计算方法分别是:
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后津贴补贴平均水平(需扣除保留地区补贴)×90%×退休前工作岗位的职级系数
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后津贴补贴平均水平(需扣除保留地区补贴)×70%×退休前工作岗位的职级系数
退职人员生活补贴标准=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后津贴补贴平均水平(需扣除保留地区补贴)×50%×退职前工作岗位的职级系数
(四)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补贴发放标准应报上一级人事、财政部门审批。地直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补贴发放标准由地区人事局、财政局确定。
(五)移交地方管理的企业退休退职教师生活补贴纳入义务教育学校发放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补贴范围。其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政府义务教育学校同类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确定。
五、建立和完善绩效考核制度
根据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绩效考核指导意见,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的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工作的指导,形成相应的奖励激励机制。
(一)绩效考核应全面、客观、公正地对教师进行综合评价。具体可采用由多个评价主体参与、定性评价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