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县(市)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学校主管部门核定的各学校绩效工资总量需向县(市)级以上同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报备。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
(二)基础性绩效工资由保留地区补贴(即随工资发放的六项地方性津贴补贴)、生活性津贴、岗位性津贴和班主任津贴组成,一般按月发放。
1、保留地区补贴(即随工资发放的六项地方性津贴补贴)仍作为统发工资项目随工资发放。
2、生活性津贴标准由地区、各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按照本级保留地区补贴和生活性津贴之和等于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的60%的方法,分别确定地直、各县(市)的具体金额,并在本级同一行政区域内按同标准发放。
3、岗位性津贴应体现义务教育学校的岗位职责差异,不同的岗位设置不同的岗位津贴,适当拉开差距。具体标准由地区、各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按照地直、各县(市)年人均岗位性津贴乘以各岗位职级系数的方法,分别确定地直、各县(市)不同工作岗位的具体金额,并在本级行政区域内按同岗位同标准发放。
4、班主任津贴总量控制在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的10%,在地区范围内执行同一标准。经地区教育部门拟定,并经由地区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共同审定。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农村教师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组成。
1、农村教师补贴占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1/3。其标准由县(市)级教育部门确定,并可与基础性绩效工资一起,在地直、各县(市)同级行政区域内每月按同标准发放。
2、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由学校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制定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