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吐地行办〔2009〕19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地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地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144号)精神,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深化我地区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促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现结合地区义务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地区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绩效工资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一)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由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低于当地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的,按照当地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确定;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高于当地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的,保留原水平。
  地直、各县(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随本级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和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每年年初根据上述原则核定本年度、本级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并报地区人事、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地直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由地区人事局、财政局确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