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改善房地产金融服务。商业银行要按照国家信贷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正常合理信贷需求,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对按规定配建廉租住房、符合国家“四节一环保”政策、申报康居示范工程、绿色环保建筑、申请住宅性能等级认定的住宅项目可优先贷款;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提供融资和相关金融服务。积极争取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试点,拓宽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渠道。
(十四)提高住房建设品质。全面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明确住宅性能要求、各类配套设施的建设安排和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措施,将此作为项目招标的前置条件,促进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建设。加快建立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积极开展住宅性能认定工作,确保住房功能、质量、设施配套及综合品质。廉租住房建设要保证住房的功能和扩展性,既要在较小的面积内实现基本居住功能,又要兼顾远期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要方便居民生活、就业,尽可能安排在城市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和近期重点发展区域。
四、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
(十五)强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做好新设立和外来房地产开发企业登记备案制度,实施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切实落实项目手册制度。
(十六)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计划的管理。各县(市)发改、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加强房地产年度开发计划管理。国土部门在报请县(市)政府拍卖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之前,须征询房产、发改、规划部门意见。建设部门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前要严格审查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
(十七)加强对房屋预售的监管。认真清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变相预售的行为,查处违规行为。
(十八)加强商品房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与备案等有关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
(十九)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市)政府要定期召开房地产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政府办公室、发改委、建设局、财政局、国土局、物价局、监察局、房管局、各商业银行等部门参加,合理拟定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草案,分析研究银行贷款、金融支持、协调保障性住房建设等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各县(市)每季度要向地区建设局报送一次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各县(市)原则上要每半年公布一次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交易价格。
(二十)规范市场秩序。各县(市)要以房地产中介、房地产预售、销售环节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风险排查,研究制定风险防范预案,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优化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