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搞好住房保障的协调配合工作。建设、发改、国土等部门要积极办理相关证件,水、电、有线电视、通信等部门要主动服务,按材料成本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确保住房保障项目建设进度。
二、积极鼓励和支持住房消费
(七)进一步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优惠政策。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城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享受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土地供应计划的保障性住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优先保证土地供应。
(八)调整普通商品房标准。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的,均为普通商品房。
(九)落实居民住房交易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关于暂免征收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个人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的,契税暂按1%征收。
三、优化房地产业投资发展环境
(十)提高行政服务水平。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率,公开办事程序,简化办事手续。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所需的人防、消防等设施设备,应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设计要求自主选购,人防、消防部门不得指定或介绍供应单位;允许先预留人防设施大门,待需要时再选购、安装。气象、地震检测服务部门要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防雷、防震设施进行跟踪服务。要简化房地产市场交易手续,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十一)改善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各县(市)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价格,保证房地产开发用地持续稳定供应。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应严格执行闲置土地政策;对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优先利用,努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十二)减轻房地产开发税费负担。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预征企业所得税。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缴纳、按年结算。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对各类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和服务的收费进行清理,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收费过高项目要降低标准,对乱收费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对必须缴纳的政府性收费,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分期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