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印发关于促进吐鲁番地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吐地行办〔2009〕20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关于促进吐鲁番地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2009年11月10日行署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关于促进吐鲁番地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自治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9〕55号)精神,结合我地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一)扩大廉租房建设规模。目前,我地区完工及在建的保障性住房还不能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按照自治区要求,廉租房建设主要在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政策性住房项目中的配建比例,原则上不低于项目住房总面积的15%,建成后由政府按照建设成本价格回购;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配建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建成后由政府按约定条件收回。配建套数、建设标准、回购价格或收回条件,作为规划审批的前置条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义务,各级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严把关。各级政府可收购5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房,下同)作为廉租住房,或将直管公房转化为廉租住房。收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进行。
(二)积极争取国家廉租房建设投资补助。财政、发改、国土、建设等部门要对廉租房建设项目申报创造有利条件,确保项目申报工作落到实处。
(三)保障项目建设土地供给。在建设用地规划上,优先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
(四)建立经济适用房建设周转金制度。财政部门要积极筹集资金用于经济适用房建设,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把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各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用最优惠的政策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五)落实住房保障项目建设的优惠政策。建设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免征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发展费;降低档案综合服务费等服务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