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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2009年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3. 动员和培训。2009年3月中旬前,地区清仓查库有关工作人员参加自治区组织的培训。2009年3月下旬,地、县两级与国家、自治区同步完成清仓查库工作的动员和部署。
  4. 其它准备。地县两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被查企业,按照本实施方案和上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具体方案要求,备齐相关文件、账务和报表资料,提前准备工作底稿,对不规则货位进行形态整理,备齐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校正的称重、计量和质量扦样等检查工具。个别存粮数量较少、粮堆形状难以规范的货位需要采用称重法检查粮食数量。
  (二)自查阶段
  4月5日前,县(市)人民政府要督促和指导本县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认真自查,完成情况汇总,并于4月10前上报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被查企业要根据自查情况认真填写各类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准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平面图、货位明细表,以及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统计报表、会计报表、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账务资料,合同、运单、发票等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凭证,粮食测温、测湿、熏蒸等作业记录,为后续普查、复查、抽查做好准备。
  (三)普查阶段
  4月20日前,由地区领导小组按综合交叉原则组织对哈密区域内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确保不留死角。普查范围应严格与3月末国有粮食库存统计月报口径一致。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检查及粮食库存典型调查,结合各地普查工作一并开展。典型调查可选择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2~3家库存规模较大的企业。普查期间要保留完整的工作底稿、原始记录等资料。地级普查结果应于4月20日前汇总上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复查阶段
  4月底前,按照自治区要求,做好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复查的准备工作。
  (五)抽查阶段
  国务院抽查工作组,将于5月10日开始,对重点省(区、市)粮食库存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各县(市)要做好抽查准备工作。
  (六)检查结果汇总上报和整改阶段
  在全面检查粮食库存的基础上,对清仓查库工作进行认真总结,逐级汇总检查结果,编制相关报表和检查工作报告。
  地区领导小组对库存检查结果层层把关,数据汇总中发现有错统、漏统、重复统计、虚报库存数量等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检查认定的账实差数要做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提出整改措施,由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企业限时报送整改结果,有关资料存档备案,并在检查报告中如实反映,视问题成因和严重程度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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