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购买家电产品和申领补贴程序
(一)购买程序。农村居民持个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和“居民户口本”在全地区范围内任何一家经过备案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均可购买规定范围内的补贴类家电产品。购买时要注意索要“税务发票”和家电下乡“产品专 用标识卡”,并核对所填内容与本人情况是否一致。
(二)申报补贴资金程序。购买人持有关票据和证件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申报补贴时应提供的资料:1.购货发票;2.居民身份证(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3.居民户口本;4.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5.购买人粮食直补“一卡通”专用存折或其他储蓄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开立账户后申领补贴。
(三)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兑付程序。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兑付程序实行乡(镇)财政所审核、县(市)财政局复核后兑付。具体按照《自治区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退货审核程序。按照先退补贴后退货的原则,购买人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在销售网点同意并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乡(镇)财政所审核。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乡(镇)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补贴已发的,购买人退回补贴金额,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乡(镇)财政所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五、工作任务
(一)销售企业及其销售网点的主要任务
1. 成立领导机构,签订承诺书。销售企业要认真研究制订切合本企业实际的工作方案,包括领导班子组成、市场测算和预期目标、农村网络建设计划、保障和应急措施等,按规定上报地区经贸委后,上报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要与地区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承诺书,在产品质量、销售价格、网络建设、诚信和服务等方面做出明确承诺,作为检查、考核的依据。销售企业不履行承诺以及有骗取补贴资金、坑农害农、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的,地区经贸委上报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将申请取消销售企业资格。
2. 健全销售网络,组织调配货源。销售企业要加强县(市)乡基层网点建设,扩大乡镇覆盖面,完善农村家电销售及服务网络,建立面向农村市场的完善的分级物流配送体系。销售企业要尽快与中标生产企业签订合同,落实代理的家电下乡产品类别和型号,保证及时将家电下乡产品送到农民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