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9〕2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单位:
地区经贸委、财政局制定的《哈密地区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哈密地区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
(地区经贸委、财政局 2009年3月)
根据国家财政部、
商务部印发的《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680号)与财政部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财建〔2008〕862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19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地区家电下乡工作,确保这项惠农政策有效落实,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内容
家电下乡是针对农村消费者定向研发、生产、销售的指定家电产品,由国家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的农村家电推进工程。财政补贴家电下乡政策,有利于调动农牧民购买家电积极性,改善农牧民生活条件,也有利于引导企业建立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生产和流通体系,扩大内需并改善农村消费环境,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惠农措施。
(一)实施时间。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为期4年。2009年2月27日,在哈密市领先大厦前举行全地区家电下乡启动仪式;3月1日,全面开始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实施期间,农牧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家电下乡产品,均可享受补贴。
(二)家电下乡产品及价格。纳入补贴范围的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类,最高限价分别为彩电20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具体品牌、规格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今后,将根据农民需求情况,对家电下乡产品进行适当补充和调整。
(三)补贴对象及标准。具有地区农业户籍的农村居民在家电下乡推广时间内,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规定的家电产品,国家财政比照出口退税率,按产品销售价格的13%直接补贴农牧民消费者。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每户每类产品限购1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