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地区内风景名胜区规划要认真贯彻执行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合理确定核心景区规划和服务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地区内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地区旅游局和各县(市)旅游局负责编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九)地区城乡规划编制要顺应发展形势和要求,保持适度超前。2009年,乡级规划编制要达到100%;到十二五末,地区城镇体系规划修编、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县城总体规划修编要达到100%,城市详规覆盖面积要达到90%以上,小城镇规划编制要达到100%,中心村规划编制要达到90%以上。
(十)编制地区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
(十一)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它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十二)城乡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若因国家、自治区批准的重点工程、行政区划调整以及经评估等确需修改的,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若因特殊需要变更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规划条件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依法按程序进行变更。
四、严格实施已批准的城乡规划,按规划进行建设和管理
(一)各县(市)城乡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在实施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城乡规划必须集中统一管理的规定,不得下放和肢解规划的行政管理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准的规划要求进行。要严格规划强制性内容,建立“红线”(建筑物和道路)、“蓝线”(河道)、“绿线”(城市绿地范围)、“紫线”(文物保护范围)和“黄线”(交通设施用地)制度,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规划的强制内容。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地下管线要采用同沟敷设,以节省土地和资源。
(三)城市建成区主干道和重点地段沿街建筑规划方案经地、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哈密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城镇居住区设计规范和标准。住宅小区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空间环境和使用者的需要,住宅小区(居住组团)公共设施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小区安保)及其他八类设施。哈密市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要严格按照《哈密市居住类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执行。组团及组团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用房、治安联防室、文化活动室、卫生所、托幼)配置不小于300平方米;其它市政设施(热交换站、变配电室、燃气站、垃圾收集设施等)按规模配套;停车泊位按0.5辆/户设置。小区级及不足小区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用房、治安联防室、文化活动室、卫生所、托幼)配置不小于900-1150平方米;其它市政设施(热交换站、变配电室、燃气站、垃圾收集设施)按规模配套;停车泊位按0.5辆/户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