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县(市)城乡规划管理机构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尽快配齐、配强技术和管理人员。各乡(镇)要成立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乡(镇)规划管理人员要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要求,按万人以上2人、万人以下1人的标准进行配备。
(五)城乡规划工作经费纳入地区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各县(市)要加大规划投入,保证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六)进一步理顺规划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关系,简化规划管理部门的内部审理环节,地区各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规范工作流程,制定操作规则和制度,建立窗口服务制、限时办结制、上门服务制、责任追究制,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加强地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严格审批和修改程序
(一)地区组织修编《哈密地区城镇体系规划》,规划修编完成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实施。
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规划编制完成后,报地区行署审批并报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各县(市)及地区相关部门要按照地区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交通、水利、消防、电力、通讯、邮政、教育、卫生、文体、旅游、能源、林业、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按程序报批。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哈密市城市总体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巴里坤县城、伊吾县城总体规划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行署批准实施。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城乡规划理念,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高起点规划、高质量建设,拉开城市建设框架;科学布置规划区内居住、公共设施、工业、道路、绿化等各类用地;综合安排新区、工业园区、生活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开发建设,促进城市合理、健康发展;严格规划强制性标准,强化抗震、防灾减灾规划和节能规划。
(四)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1.哈密市人民政府应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市重要片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重要交通枢纽用地、城市重要出入口、公共设施用地及其它重要地段,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特别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做好兰新第二双线、亿吨级煤炭生产基地、铁路客(货)站(场)布局调整等规划方案的编制工作。同时要做好城市煤炭交易中心、木材及机械设备租赁、农产品交易等市场规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