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总结完善阶段(10月-11月)。全面总结地区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总体情况,并于2009年10月31日前书面报送自治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精神,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逐步建立完善“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的普通发票监管机制,全面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对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整治活动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制定并完善长效机制,杜绝类似问题反复和反弹。
四、专项整治工作重点
此次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主要针对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商业零售等行业。
(一)重点检查行业
交通运输行业中自开发票单位和物流企业、商业零售行业中大型连锁店,餐饮行业、建筑安装行业中重点检查范围由地税部门确定。
(二)重点检查场所
火车站、汽车站,商场、百货公司、超市,运输公司结算单位等,其它检查场所由地税等部门(单位)根据工作进展情况进一步确定。
五、活动总结要求
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是地区整顿和规范税收征管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做好总结工作对于促进税收、净化社会环境将会产生积极作用。
一是认真对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整治活动进行总结。国税、地税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分析发票违法犯罪的新手段、新动向,积极探索发票管理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通过实践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使发票管理工作取得新突破。地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办公室负责于2009年12月15日前向自治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总结和调研报告,调研报告要按照“有数据、有案例、有分析、有建议”的要求,根据工作进度,结合实际提出打击和防范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措施和意见。
二是大力开展表彰活动。对于专项整治行动中表现优秀、组织得力、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对存在不配合,不作为或虚于应付等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