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活动实施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3月-4月)。做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的宣传教育工作。一是通过在新闻媒体、哈密政府网、税务信息网发布“正确领用发票、鉴别真假发票”,“使用假发票的危害性”及“警示使用假发票的法律后果”等知识,经及刊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公益广告等方式,帮助全地区各族群众提高防假防骗能力及依法取得发票、使用发票法制意识;二是有针对性的对已查处使用虚假发票的部门(单位)和企业进行曝光,及时通过各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已查处的大案要案并由征管部门采取降低涉案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加大处罚力度等措施,教育广大群众,震慑打击不法分子;三是积极做好资料上报工作,于2009年4月中旬以前,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文件落实情况,特别是对普通发票印制、领购、开具、缴销、保管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自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报告自治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阶段(5月-6月)。积极协同各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重点区域集中整治活动,组织人员对存在公开倒卖、兜售发票现象的车站、商场等重点区域进行集中整治,杜绝公开倒卖、兜售发票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制售、贩运假发票和非法出售、代开发票的犯罪团伙,摧毁犯罪窝点,深挖幕后操纵的犯罪集团。进一步加大税控器具和计算机开票的推广力度,逐步取消手工开票。尽快建立完善普通发票查询系统,认真做好发票违法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严格执行举报普通发票违法行为奖励标准。对虚假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免)税和财务报销。对存在提供、取得、使用虚假发票等问题的部门(单位)和企业,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三)深入整治阶段(7月-9月)。在开展重点区域集中整治活动的同时,认真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积极梳理案件线索,深入开展对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商业零售等重点行业、部门(单位)和企业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清理检查工作,严厉查处利用虚假发票和非法取得的代开发票实施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二是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单位)要紧密配合,加快做好案件侦办、移送和起诉等工作,力争做到快侦、快诉、快审、快判,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确保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成果;三是国税、地税、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单位)要开展联合行动,重点对机关团体、行政事业单位、军队等部门(单位)涉及购买、使用虚假发票行为进行治理整顿;及时将税收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重要线索和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大案要案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