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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统计工作的通知


  三、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各级统计部门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思维,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为各级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提供更优质的服务。特别是要充分利用统计综合资源,结合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加强经济结构调整、新型工业化建设、特色经济、现代服务等方面的研究,及时准确反映国民经济运行的苗头性和趋势性问题,为党委、政府正确判断经济形势当好参谋,为地区制定工作计划提供重要参考依据。同时积极发挥统计信息在引导企业投资行为和居民消费行为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统计社会化服务水平。

  四、加强基础建设,规范统计工作

  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统计机构建设。县级统计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切实解决当前统计工作任务繁重和人员紧缺的矛盾,为各项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组织保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站,并配备具有从业资质的专职人员。同时积极探索改革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站的管理模式,采取试点先行、典型带动、建立样板的方法,逐步实行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站由县(市)统计局垂直管理,以进一步加强对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站各项工作的管理力度,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要继续加强对基层统计人员的后续教育与培训。要高度重视基层统计队伍的建设,加强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进一步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积极性。同时,加强统计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保持基层统计队伍的相对稳定。

  要建立和完善基层原始统计台帐,建立健全原始资料记录制度,统计数据管理制度和报表管理与审批备案制度,不断促进统计基层工作规范化。

  要进一步加强国民经济核算和各专业统计工作,规范GDP核算方法和专业数据评估办法,不断加强与完善各统计专业数据质量评估和增加值核算,严把统计数据的质量关。

  要建立健全能源统计机构与指标体系,进一步加强社会科技统计、农村统计,同时加强统计系统与各部门的横向联系,使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实现合理分工,共同发展。

  五、加强部门统计工作,整合统计数据资源

  要高度重视做好部门统计工作。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统计法》,切实加强日常统计工作,进一步规范统计数据的标准、采集、汇总、生成和发布。一是要认真执行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按照审批(备案)确定的统计报表及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活动,做到调查方法规范,保持统计指标名称、口径含义一致。未经审批(备案)的调查项目以及取得的数据不具备法律效力。二是要按照统计数据报送有关规定,建立本部门统计数据定期报送制度,定期向地区统计局报送采集指标数据和汇总指标数据。具体报送内容包括:自治区部门统计报表制度中的全部数据;各项法定的专项调查数据;地委、地区人大工委、行署、政协工委等临时需要的调查数据等。三是要根据部门统计数据质量评估管理规定,建立本部门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对依法调查取得主要统计指标数据,采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有效的组织方式进行质量评估,做出评估记录,并将数据质量评估作为数据报送和发布前的必经程序。四是依据地区统计信息发布制度,建立本部门主要统计指标发布制度与目录,明确本部门发布统计数据的指标名称、口径范围、数据质量评估情况、发布频率等内容。在向社会发布信息时,应公布指标的统计口径、含义及调查方法等内容。五是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专(兼)职综合统计人员,指定综合统计负责人,行使综合统计职能,执行部门内部统计管理制度。六是严格执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统计人员业务培训。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调换统计人员应先补后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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