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贯彻《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9〕7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哈密地区贯彻〈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方案》已经地区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及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自治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通知》(新管字〔2009〕18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地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确保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持续、有效推进,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以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建设节约型公共机构为目标, 以突出抓好节电、节油、公共机构建筑节能为重点,结合机关效能建设,加强宣传、统筹规划、创新机制,加强管理,引导广大机关干部职工树立节俭意识,自觉厉行节约,坚决反对铺张浪费等现象的发生,努力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范围
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三、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
(一)2009年地区各级公共机构特别是党政机关的节电、节油指标要在2008年基础上降低5%。
(二)建立全地区公共机构节能指标体系、监测体系、考核体系及有关制度和规范措施。
(三)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目标管理体系,严格落实责任制。
(四)以贯彻实施《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为主线,提高公共机构全员节能意识,推广普及节能知识,使节能成为公共机构全体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