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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青年科技奖实施细则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青年科技奖实施细则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9〕7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单位:
  地委组织部、地区人事局、地区科协制定的《哈密地区青年科技奖实施细则》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日

  哈密地区青年科技奖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激励地区各族青年科技工作者投身“科教兴哈”的伟大事业,造就一批进入科学前沿的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为推动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人才保障,依据《新疆青年科技奖实施办法》,结合地区,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青年科技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哈密地区青年科技工作者: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热爱哈密,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科学研究工作中提出了新的思想或创造了新的方法,对某一学科的发展产生了现实推动作用;
  2.在技术开发或工程建设中锐意创新,解决了地区经济建设中的重要难题,取得了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在科技知识普及、科技成果转化或科技管理工作中作出了突出贡献,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年龄在40周岁以下。
  第三条 本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一届授奖人数不超过5名。对同一个人不重复授奖。
  第四条 各县(市)推荐本县(市)的候选人;地区各委、办、局推荐本部门或本行业的候选人;地区科协所属各地区级学会、协会推荐在本学科领域的候选人或与相关委、办、局共同推荐本行业的候选人;哈密军分区政治部推荐军队系统的候选人。
  第五条 地委组织部、地区人事局、地区科协共同成立哈密地区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修改《哈密地区青年科技奖实施细则》,聘请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审批评审结果。领导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分管科协工作的地区领导担任;副主任3人,分别由地委组织部、地区人事局、科协有关领导担任;委员3至5人,由著名专家学者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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