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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边境地区生产作业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三)掌握和监督水利作业情况。对作业现场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对违规作业行为,及时制止,并通报地区边防委员会办公室、公安边防支队。
  (四)宣传边防管理政策和水土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依据相关法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督促作业单位在进入边境管理区进行生产作业前,及时到地区边防委员会办公室办理《边境地区野外生产作业批准书》,同时到哈密地区公安边防支队备案,如经孔道进入边境管理区或在孔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生产作业,还应到老爷庙边防检查站办理备案手续。
  林业部门职责:
  (一)严格控制边境辖区林木、植被的采伐量。确需进行采伐作业的,按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及相关手续。并将采伐作业的时间、地点、方式、范围、数量、作业人数等情况及时向地区边防委员会办公室、公安边防支队通报。
  (二)对地区公安边防支队按照有关法规认定的属于边境重点地区、重点地段和敏感地段的采伐作业进行调整。
  (三)掌握和监督采伐作业情况。对采伐作业现场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各种违章作业行为。
  (四)宣传边防管理政策和林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滥砍盗伐行为,及时制止破坏边境森林、植被资源、危害国土安全的行为,并由林业行政部门或森林公安局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督促作业单位在进入边境管理区进行生产作业前,及时到地区边防委员会办公室办理《边境地区野外生产作业批准书》,同时到哈密地区公安边防支队备案,如经孔道进入边境管理区或在孔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生产作业,还应到老爷庙边防检查站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章 边境地区生产作业的申请及备案

  第八条 凡从事边境地区生产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关申请、审批手续,手续齐全后方可进行边境地区生产作业。
  第九条 每年由地区边防委员会组织解放军边防部队、地区公安边防支队、外事、国土资源、水利和林业等部门对边境地区作业地点至少进行一次联合现场勘察。
  第十条 国土、水利、林业等部门在办理进入边境地区开展挖沙、采石、取土、爆破、采矿、探矿等作业审批手续之前,应征求公安边防机构的意见,并开展相关边防政策、法规宣传,告知申请单位及时到地区边防委员会办公室办理《边境地区野外生产作业批准书》,到哈密地区公安边防支队及老爷庙边防检查站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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