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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边境地区生产作业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改变或者可能改变国界走向、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界河河道稳定的活动和工程作业;确需进行的,应当按照国家与邻国达成的协议和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六条 地区边防委员会统一管理、组织、协调边境地区生产作业管理的相关事宜,负责协调解决边境地区生产作业日常管理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地区边防委员会办公室为地区边境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具体事务。
  第七条 外事、国土资源、水利、林业等部门为边境地区生产作业单位的行业管理部门;解放军边防部队、地区公安边防支队为边境地区生产作业的日常监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边境地区生产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
  解放军边防部队职责:
  (一)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边境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管理边境,依据有关条约、协定、协议和上级指示精神,妥善处理边界涉外事务。
  (二)参加地区边防委员会组织的对边境地区生产作业现场的联合查勘,对行业管理部门审批的边境地区生产作业实施监管,并向作业单位或个人提出边境管理要求。
  (三)对违规作业和违反边防法规政策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其作业行为,并向地区边防委员会办公室、地区公安边防支队通报。由地区边防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性质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对进入边境地区生产作业、活动人员、车辆的管理和登记备案工作,对我方在边境地带活动人员实施管理,维护边境秩序,制止非法越界和其他违反边境管理法规的行为。
  (五)指导边防一线分队开展边防政策法规宣传,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军警兵民联防工作。
  (六)妥善处置边境突发事件,维护边境地区安全。
  地区公安边防支队职责:
  (一)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边境地区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管理边境。
  (二)按照中蒙两国有关协议,妥善处理人员、车辆、牲畜越界等边境涉外事务。
  (三)组织开展边境地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积极发动边民开展警民联防。
  (四)负责对在边境地区生产作业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打击,处理各类矛盾纠纷。
  (五)加强对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各类边境地区生产作业行为的综合管理,维护边境地区安全稳定,促进经济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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