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边境地区生产作业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哈行署发〔2009〕7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有关单位:
地区公安边防支队制定的《哈密边境地区生产作业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一日
哈密边境地区生产作业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边境地区生产作业管理,确保边境地区安全稳定,促进边境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哈密地区管边控边建边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地区边境管理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哈密边境地区生产作业管理工作在地区边防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军、警、民(兵团)各方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巩固边防、维护稳定、促进发展。
第三条 在边境管理区内从事勘探、采矿、采伐、采药、捕捞、爆破等依法须经批准的生产作业行为,须经有关行政主管及公安边防部门严格审批、严格控制。凡进入哈密边境管理区范围内进行生产作业的人员,应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证件,依法接受公安边防机构的查验。并在到达暂住地3日内,到当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暂住人口登记手续。其中,年满16周岁、拟暂住1个月以上的人员,应当同时申领暂住证。凡进入哈密边境管理区范围内生产作业的单位应持有相关资质证书、审批文件,并在进入边境管理区开展生产作业前,到地区公安边防支队进行备案,如经孔道进入边境管理区或在孔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生产作业,还应到老爷庙边防检查站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条 在边境地区从事生产作业活动,不得破坏植被、道路、堤坝等生态资源和边境基础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