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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9〕9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哈密地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第6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哈密地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地区本级或上级财政资金、其它财政性资金和政府融(投)资建设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事业等领域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林、水利、交通、能源、城乡公共设施建设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体育、卫生、计划生育、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等公益性项目;
  (三)高新技术、循环经济、资源节约、优势资源开发利用、服务业等重点扶持项目;
  (四)政府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五)符合条件的其它项目。
  第三条 地区本级政府性投资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进行安排。
  第四条 地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坚持科学发展和遵循“四个有利于”的原则,即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保障民生。
  第五条 地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第六条 地区发改委作为地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地区财政、审计、监察、建设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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