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考核评估指标体系,重点突出领导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应用、免费技术服务率及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等指标,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目标的实现。
(五)明确部门职责,强化对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
1.人口计生部门:作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向流动人口宣传党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指导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负责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的入户调查、登记、汇总、反馈信息及日常管理,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每季度负责组织召开一次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做好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2.综治部门:充分发挥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作用,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调动协管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和落实《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双方须持相关有效证明登记备案。
3.财政部门: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公安机关: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清查、验证、登记和管理工作,建立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实施“以证管人”,即办理居(暂)住证须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实施“以房管人”和房屋出租登记备案制度,即出租私有房屋的业主,必须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到房屋所在地社区服务工作站办理登记备案,签字承诺履行《房屋租赁社会责任书》;新生儿落户需持《生育服务证》和《出生医学证明》;对发现未持证落户或办理居(暂)住证的,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对干扰破坏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伤害执行公务的人口计生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5.工商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营业执照时,注重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做好登记,对未持证办理的,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积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宣传和日常管理工作等。对违反政策生育者,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限制并处罚。
6.民政部门:向婚姻登记对象宣传党的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严把结婚年龄审核关;认真落实《
收养法》,办理收养手续时,须查验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否则,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负责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救助政策,在社会救济工作中,对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同等对待;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建设,对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应救尽救。
7.国土资源部门:督促矿产资源开发商到当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做好有关登记工作和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相关资料,并建立企业计划生育法人代表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