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0年,各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所属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本情况进行摸底调查,配齐配强县(市)、乡(镇)服务机构人员,适时启动哈密市、巴里坤县、伊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体制机制改革工作。县(市)、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每个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至少有1名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3至5名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70%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法定执业资格;每个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站有1名以上具有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1名具有执业护士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1名专兼职宣教人员;普通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至少有1名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到2013年,基本建立新的体制机制,并取得显著成效。同时形成一支结构合理、服务优良、管理科学、精干高效的职业化技术服务队伍,技术人员全部取得相应的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服务机构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明显提高,基本形成适应群众多元化需求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主要内容
  (一)以县(市)为单位,以县(市)、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为主体,全面开展县(市)、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体制机制改革工作。县(市)计划生育服务站站长为本县(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一责任人,实行 “管理规范统一制定,人员统一调配,资金统一管理,工资统一发放,药品统一配送”的“五统一”管理模式,做到物尽其用、人尽其才、资得其益,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乡(镇)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管理使用办法》(新政办发〔2004〕128号)精神,乡(镇)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不应低于县(市)财政对乡级转移支付资金的15%,总人口在1万人以上的乡(镇),县(市)财政对乡级转移支付资金不低于20%。各县(市)财政要向服务站倾斜,制定优惠政策,三年内县(市)财政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的非税收入100%予以返还,三年后根据非税收入情况核定返还比例,加强县(市)、乡(镇)人口计生服务机构自我生存和发展的能力。
  县(市)人口计生委统管乡(镇)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并按照年初预算进行核拨,其中20%核拨到县(市)服务站,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根据考核情况用于补充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工作经费。县(市)人口计生委将免费服务经费及时全额拨付到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并对乡(镇)计划生育经费和免费服务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