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颗粒物污染防治力度。对城区及近郊的现有煤炭收集、储运场所进行专项整治,对不符合城市功能区划的煤炭收集、储运场所于2010年底前关停、搬迁。强化施工工地环境管理,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在施工场地要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工作,提高城市道路清洁度。实施“黄土不露天”工程,减少城区裸露地面。
(四)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在重点区域内禁止焚烧垃圾,禁止焚烧落叶和秸秆。从事喷漆、印刷、服装干洗等排放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作业,要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污染治理。推进加油站油气污染治理,按期完成重点区域内现有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改造工作,并确保达标运行;新增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要在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后才能投入使用。严格控制城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
七、加强清洁能源的利用
(一)严格控制燃煤污染排放。严格控制重点区域内燃煤项目建设,开展地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工作。推进低硫、低灰分配煤中心建设,提高煤炭洗选比例,重点区域内未配备脱硫设施的企业,禁止直接燃用含硫量超过0.5%的煤炭。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禁止原煤散烧。
(二)大力推广清洁能源。改善城市能源消费结构,加大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推广力度,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继续推进清洁能源行动,积极开展清洁能源利用示范。推进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发展农村清洁能源,鼓励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推广生物质成型燃料技术,大力发展农村沼气。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等农作物废弃物,确保城市周边、交通干线、机场周围空气质量。鼓励采用节能炉灶,逐步淘汰传统高污染炉灶。
(三)积极实施城市集中供热。加快推进城市集中供热和城镇供热锅炉并网,不断扩大城市集中供热面积。加强集中供热锅炉烟气脱硫、脱硝和高效除尘综合污染防治工作。在城区及其近郊,禁止新建效率低、污染重的燃煤小锅炉,逐步拆除已建燃煤小锅炉。
八、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
(一)降低机动车尾气排放量。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完善新生产机动车环保型式核准制度,禁止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车辆的生产、销售和注册登记。继续推进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加速“黄标车”和低速载货车淘汰进程,积极发展新能源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