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地区国税局、地税局:研究打击和防范涉及洗钱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政策措施,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建立相应的信息传递和执法合作机制。
(十六)地区广播电视局:参与反洗钱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反洗钱意识。
(十七)地区司法局:加强律师、公证法律服务等领域反洗钱工作的制度建设。
(十八)地区外汇管理局:负责监测跨境资金异常流动情况,汇总、筛选和分析金融机构报告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查处涉嫌外汇违规行为;对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司法处理;与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合作,打击“地下钱庄”等非法外汇资金交易活动及外汇领域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管理和指导金融机构做好与外汇业务相关的反洗钱工作。
(十九)地区科技局:开展与反洗钱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
(二十)地区外办:按照国家外事管理有关要求开展反洗钱工作。
(二十一)地区口岸委:参与加强对洗钱活动频发领域和区域的管理;参与加强对进出口贸易的监管,防止境外不法分子勾结、利用虚假进出口贸易进行洗钱。
(二十二)行署法制办:参与反洗钱专门法律法规立法调研活动。
四、全面推动反洗钱工作
坚持以强化反洗钱监管、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为工作重心,以分类指导、分类监管、突出重点为工作措施,统筹反洗钱各项工作,依法实施监管,加强监测分析,拓宽反洗钱工作合作领域,各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好反洗钱工作。
(一)充分发挥政府的管理职能和作用,加大反洗钱部门协调力度,督促反洗钱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增强各成员单位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尽快形成“政府领导、央行主导、部门联动、共同参与”的反洗钱工作格局,促使和带动地区反洗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有效落实。
(二)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牵头作用,积极制定反洗钱成员单位的具体合作方案,做到发展有思路、推动有举措。强化各成员单位对洗钱风险及危害的认识,促使其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和完善反洗钱联动工作。同时,了解各部门反洗钱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探讨推进反洗钱工作深入开展的途径,联手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三)畅通反洗钱信息交流渠道。反洗钱各成员单位应要提高对洗钱危害的认识,加强反洗钱工作的联系与合作,通过畅通反洗钱信息交流渠道,实现人民银行对辖区各部门反洗钱信息资源的快速汇集和有机对接,保障人民银行对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的知情权和指导权,推进反洗钱信息由金融领域向工商、税务等领域的延伸。
(四)建立信息交流报备制度。反洗钱工作各成员单位应要依据《
反洗钱法》和地区反洗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要求,积极向人民银行反馈洗钱可疑线索,加强信息交流与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