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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建设局关于推进哈密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对具备计量收费条件而拒不执行计量收费的供热单位(企业),各县(市)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教育、处罚,直至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收回其供热经营权。
  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己选型、购置的不符合热计量条件要求的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器具,一律由原建设单位负责更换,新更换的供热计量装置,全部由供热企业负责选型,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后,方可安装,投入使用。否则,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吊销企业开发资质证书。
  4.各县(市)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加强舆论引导,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活动,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帮助群众了解供热计量改革的内容,认识供热计量改革的重要意义,争取群众对供热计量改革的理解和支持,确保供热计量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本县(市)供热计量改革领导小组,完善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机制,统一协调县(市)建设、发改、财政、质监等部门的工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一是要在2011年2月底前制定出台本县(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方案;二是哈密市要在2011年2月底前完成“两部制”热价修订工作,巴里坤县、伊吾县要在2011年2月底前完成“两部制”热价制定工作;三是要在2011年2月底前出台本县(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四是要按照地区提出的工作目标任务,在2011年2月底前完成本县(市)“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规划,2011-2012年国家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热计量和节能改造计划;五是要在2011年3月底前把本县(市)既有居住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改造任务,分配到具体单位,分解到具体楼栋,明确工作责任人、楼栋改造资金筹集方案、开工时间、竣工时间等,把工作做细,确保当年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各级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新建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验收和销售等环节落实建筑节能标准和供热计量装置安装的监管,保证新建建筑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和分户计量收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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