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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建设局关于推进哈密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资金筹措
  1.既有居住建筑节能和热计量改造资金测算与归集
  (1)“十二五”期间,地区计划改造未达到节能标准的既有居住建筑156万平方米,按2010年前测算的每平方米改造费用240元为基数,考虑物价每年上涨5%的指数计算,需投入资金4.78亿元。
  (2)“十二五”期间,地区计划完成已达到50%节能标准需要进行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124.16万平方米,按2010年每平方米改造费用60元为基数,考虑物价每年上涨5%的指数计算,需投入资金0.83亿元。
  以上两项合计共需改造资金5.61亿元。
  (3)国家目前对既有居住建筑节能和热计量改造实行奖励资金鼓励办法,奖励资金基准为55元/㎡,此政策延续到2013年。
  (4)2013年前,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和热计量改造资金按3:3:3:1的比例归集,即:中央财政预算内安排奖励补助资金30%、县(市)人民政府筹措30%、单位筹措30%、个人筹措10%,没有产权单位的楼栋改造单位筹资部分由县(市)政府和楼栋住户各分摊一半。同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积极调动供热单位、能源服务公司、产权单位、居民个人和其他社会投资主体的积极性,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2.国家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和热计量改造资金测算与归集
  (1)2011-2012年,地区计划完成国家办公建筑节能和热计量改造22万平方米,按2010年前测算的每平方米改造费用200元为基数,考虑物价每年上涨5%的指数计算,需改造资金0.56亿元。
  (2)国家目前对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和热计量改造实行贷款贴息的扶持政策,贷款贴息中央机关为100%,地方机关为50%(剩余50%由地方财政通过贴息的方式给予补贴)。
  (3)地区内国家办公建筑节能和热计量改造由各级政府按程序向银行申请贷款,改造完毕后向国家申报贴息。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和热计量改造由产权单位向银行申请贷款进行。
  (四)建立健全奖惩机制
  1.完善工作考核制度。地区将把供热计量工作纳入当年对县(市)领导干部综合考评体系,进行年终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对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地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国家节能法规和供热改革政策、不按标准规范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对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不实施计量收费的供热企业及其负责人依法给予通报批评和处罚。对未完成供热计量改革任务、住宅供热计量收费面积低于集中供热总面积25%的城市,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将被取消已获得的国家园林城市荣誉和国家、自治区授予的其他重要奖项,并给予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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