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述人员中属于一级残疾、三无人员(即同时具备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三个条件)、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中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其以上、重点优抚对象中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其以上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30元,费用全部由各级财政负担。
三、参保办法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上年度预缴费制,参保城镇居民必须按规定时间一次性足额缴纳下年度全年的医疗保险费。参保时必须遵循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成员整体参保缴费的原则(不含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选择性参保不予办理。
2、凡2008年7月1日起符合参保条件未参保或断保的城镇居民,参保时要按规定补齐符合参保条件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包括个人应缴部分和各级财政补贴部分),并按日缴纳2‰滞纳金。应参保而未参保或断保期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由个人承担,财政不予补贴。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在校中小学生、入托幼儿到所在学校、幼儿园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他代办机构不予办理;其他城镇居民,到户口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4、缴费日期自2010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凡按规定缴费人员,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惠民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按照部门职责明确专人具体组织实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推动整体工作;各乡镇、城区街道办全面做好本辖区的参保缴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参保率达到90%以上;县教育局积极有序组织好城镇在校所有中小学生、入托幼儿按时参保缴费,参保率达到100%;县财政局负责申报、落实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确保县财政补助资金、经办机构办公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县公安、民政、残联、卫生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密切配合,确保圆满完成目标任务。
(二)广泛宣传,深入发动。2010年9月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集中宣传月”,通过一个月的时间全面宣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使广大城镇居民真正了解此项惠民政策的优越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面组织实施;县电视台通过公告、讲座、专访等形式在每天黄金时段播放医疗保险政策;各乡镇、城区街道办事处通过悬挂标语、上街宣传、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县教育局及其城镇各学校、幼儿园要充分利用宣传栏、发放《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等形式使广大学生和家长全面认识参保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县民政、残联要对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做好政府补助政策的宣传;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做好宣传工作,从而形成全方位、广覆盖的宣传声势,使每位城镇居民全面了解政策,积极参保。
(三)强化督导,狠抓落实。各乡镇、城区街道办、县教育局每周向县医疗保险所报征缴进展情况,县医疗保险所汇总后定期向县政府上报参保征缴进度。县政府办公室将成立专门督导组对此项工作进行督导调度,对工作不力、进度缓慢、达不到参保率的单位要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各部门要通力协作,确保2010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任务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