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厂回族自治县2010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政办〔2010〕7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大厂回族自治县2010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
大厂回族自治县2010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让广大城镇居民病有所医、医有所保,切实维护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做好2010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参保范围
具有我县城镇居民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在校中小学生、入托幼儿(不受户籍、户口限制)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二、缴费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采取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办法,我县财政为参保居民每人每年最低补贴60元。具体缴费标准是:
(一)在校中小学生、入托幼儿和17周岁及其以下非在校参保人员
1、在校中小学生、入托幼儿和17周岁及其以下非在校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30元,其中,个人缴纳85元,各级财政补助145元。
2、上述人员中属于二级残疾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30元,其中,个人缴纳60元,各级财政补助170元。
3、上述人员中属于一级残疾、孤儿和重点优抚对象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30元,全部由各级财政负担。
(二)18周岁及其以上非在校参保人员
1、18周岁及其以上非在校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30元,其中个人缴纳285元,各级财政补助145元。
2、上述人员中属于二级残疾、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重点优抚对象中男不足60周岁女不足55周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中男不足60周岁女不足55周岁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30元,其中个人缴纳150元,各级财政补助2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