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邮政部门:负责本部门快递公司库房和出租库房的清查,发现可疑乳品或乳品来源不明的,要立即封存并向县食安办报告。
(十一)公安部门:负责对运输乳粉车辆进行检查,对没有检验报告单、包装材料破损等可疑乳粉等要立即查扣,及时通知有关监管部门做好进一步检验,防止问题乳粉流入流出。对有关部门报告的涉嫌问题乳粉案件要及时介入,迅速侦办。
(十二)药监部门:综合监督协调乳制品药品专项治理活动。贯彻执行并监督监察有关部门是否按照
食品安全法和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开展乳制品药品清查监管行为;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乳制品药品安全监督工作;依法组织开展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和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监管信息发布工作,社会发布,收集、分析、上报乳制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规范药品经营使用行为。对药品流通和使用环节加强检查,要求所有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必须登录河北省医药诚信网核实营销人员合法身份,不得与未经备案的药品销售人员进行业务往来;每批药品都要有有效的药品购销票据;每批药品都要留存加盖供应单位印章(或质量管理专用章)的药品检验报告书。凡票据不全致使假药进入流通渠道的药品经营企业,一律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知假买假或无票购进已确定假劣药物的使用单位,坚决依法严肃处理。同时对发现的假劣药物的使用单位,坚决依法严肃处理。同时对发现的假劣药线索,该协查的及时协查,务必一查到底,直至打掉制假窝点,决不放过。
各单位在清查期间收缴的问题乳粉,要按照国质检密发[2010]6号规定进行销毁,质监、工商等部门派专人到现场监督销毁工作,并登记造册。
三、广泛宣传发动
各级各部门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网的作用,特别是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协管员的作用;充分发挥群众举报投诉网络的作用,公布食品、药品举报电话,深挖各类案件线索,对经查线索属实的举报人予以奖励。充分发挥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宣传乳制品药品专项治理活动的重要意义,宣传各项政策措施,宣传工作进展和成效,对群众关注的食品、药品安全热点和角度问题进行追踪,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行为进行曝光,为专项治理活动营造浓厚氛围。
四、健全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