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质监部门:负责对县内所有食品生产单位内部、外派机构、租赁借用等库房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对正常生产的所有乳粉生产企业实行驻厂监管,确保每个企业不少于2人,监督企业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对所有进厂的原料乳粉索证索票,进厂原料和出厂成品要批批检验;已停产或暂停生产的乳粉生产企业,要采取上锁或加封等控制措施,严防企业擅自开工生产;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要及时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对使用乳粉的食品生产企业(商户)的原料索证索票、台账、三聚氰胺检验报告等进行详细检查;加大对乳品和含乳食品生产企业(商户)的抽检频率和范围,督促所有具备条件的乳粉生产企业配备三聚氰胺检测设备,提高原料乳的监测精度,确保成品三聚氰胺指标合格,对不具备自检能力的生产企业,要负责对每批次的产品进行封样,监督企业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禁止企业自行封样送检。
(七)工商部门:负责对流通领域乳品经营企业和专营仓储单位的清查。对所有食品、非食品经营企业、商户(含物流公司、快递公司)库房,特别是要对停产企业、无证照或证照不全企业、仓储场所进行拉网式检查,严厉打击藏匿销售问题乳粉行为。对县内乳粉和含乳食品批发、零售企业(商户),重点是城乡结合部和村内小卖店等薄弱环节进行全面清查,做好批批索证索票,特别要检查三聚氰胺检验报告。对没有三聚氰胺检验报告的必须抽样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乳品和有关部门通报的问题乳品及含乳食品依法责令销售者下架封存,留取样品后,集中销毁,并将问题乳品进货渠道、供应商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记录备案,及时通报相关部门。需要强调的是,对2008年问题乳粉前两次清查工作重新梳理、审视,上溯根源,下查流向,倒查两次清查涉及的每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倒查当时所有问题乳粉的来源、数量及流向,严格追查核实销毁情况,清缴过程要记录在案,留档备查。对经倒查发现的漏洞和疑点,逐个追根溯源,一查到底。
(八)卫生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单位所有库房进行全面清查,严防储存藏匿问题乳粉行为;清查餐饮服务单位特别是学校、工地食堂等集体用餐单位采购和使用乳粉情况,严查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发现可疑乳品或乳品来源不明的,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和销毁,并追查问题乳粉来源,依法严肃处理;加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力度,进一步扩大监测品种和范围,特别是加强乳品和含乳食品中三聚氰胺的监测,加强餐饮环节使用乳粉的专项抽检,防止含三聚氰胺食品流入消费环节。
(九)交通部门:负责车站库房及其出租库房的清查,发现可疑乳品或乳品来源不明的,要立即封存并向县食安办报告。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