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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乳制品药品安全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乳制品药品安全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
(大政办〔2010〕7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省乳制品安全专项活动电视电话会议和9月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依照廊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乳制品药品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到通知》(廊政办传[2010]116号)文件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乳制品药品安全专项治理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专项整治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大厂回族自治县问题乳粉再清查行动实施方案》(大政办〔2010〕66号)和《大厂回族自治县药品安全集中整治活动实施方案》要求,以“三鹿问题奶粉”事件为鉴,克服麻痹思想、畏难情绪、厌战心里,认清形势,痛下决心,用铁的手腕、过硬的措施、斩草除根的决心,采取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舆论的等多种手段,多管齐下、多措并举,扎扎实实地开展乳制品药品安全专项治理活动,确保活动真正取得实效。
  (一)在乳制品治理方面:县政府对乳制品安全专项治理活动负总责,各乡镇、各监管部门的主管领导为清缴工作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县包乡镇(街道办)、乡镇(街道办)包村(居委会)、村(居委会)包户的责任体系,逐级签订责任状;各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逐级签订责任状,落实监管责任。按照有职必有责、失职必问责的要求,对清查和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或工作措施不落实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在药品治理方面:药品监管部门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使用单位施行定点包片负责制,责任落实到人。
  二、明确责任分工
  (一)各乡镇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再清查行动负总责,统一协调、指挥再清查行动;负责铁路、公路沿线货场库房和个人出租库房的清查;组织对辖区内所有类别的仓库、仓储设备进行再清查。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全县所有工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库房进行彻底清查,严禁非食品企业仓库存放食品原料及食品。
  (三)粮食部门:负责加大粮库清查力度,所有粮库只能用来存放原粮,未经批准严禁存放其他一切食品。
  (四)供销部门:负责对各级供销单位及下属单位(盐业公司)所有库房和出租库房进行彻查,严防储存藏匿问题乳粉。
  (五)畜牧部门:负责对奶站、养殖场、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商户)和相关场所的仓库等进行重点清查,坚决打击擅自收购生鲜乳和藏匿问题乳粉的不法行为;重点对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环节、奶牛养殖场、独立奶站进行抽验,从源头上防止三聚氰胺流入食品产业链;严格要求奶站建立生鲜乳品供应登记备案制度,坚决取缔所有无证奶站和非奶站收购生鲜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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