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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大厂回族自治县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大厂回族自治县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2010]7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大厂回族自治县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大厂回族自治县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缴费管理,促进社会保险基金收费票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维护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合法权益,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是指根据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政府信誉强制建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等各类社保基金。
  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收费票据(以下简称专用票据)是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向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各种社会保险基金时必须开据的合法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法定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大厂回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按国家规定使用专用票据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专用票据的主管机关,负责专用票据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专用票据分为“廊坊市社会保险基金统一收据”、“廊坊市医疗保险基金统一收据”和“廊坊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收据”三种。
  第七条 专用票据的领购主体必须是各类社保基金的经办机构,具备独立核算能力和专职财会人员。目前受经办机构委托执行各类保险基金代收任务的单位一律不得向财政部门领购专用票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需要向县财政局领购专用票据,加盖本单位财务章后授权委托代收单位向缴费单位和个人代为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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