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表单位名称:(印章) 填表日期:2011年 月 日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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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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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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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涉及行政强制的条、款、项
及条文内容
|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的名称及条、款、项
| 存在问题
| 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第几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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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理
建
议
| □保留 □修改 □废止 □待处理
| 已征求过意见的部门
| 同意的:
不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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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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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地方性法规或自治区政府规章清理表》填写说明
1.每件地方性法规或自治区政府规章填写一份表格。
2.涉及行政强制的条、款、项:地方性法规或自治区政府规章内容涉及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和程序等规定的,写明具体条款及条文内容;不涉及行政强制的,填“无”。
3.依据:必须逐一填写具体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自治区政府规章以及其他文件,按照效力由高到低排列,并要写清涉及的具体条、款、项,如:《××××法》第×条×款×项;依据是文件的,请同时附送所依据文件的纸质文本或复印件。没有任何依据的,则在该栏中填写“无依据”。
4.存在问题:经审查存在问题的,在该栏中填写以下所列项目的相应数字,存在哪项问题就填写哪个数字,并说明不符合
行政强制法第×条(款项)的规定:①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了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②扩大规定了法律、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出的规定;③超出法律、法规授权扩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范围;④规定的行政强制实施程序不符合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⑤包含
行政强制法所禁止的内容。经审查不存在问题的,在该栏中填“无”。
5.处理建议:处理建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要征求意见,并写明哪些部门同意或不同意该处理建议;提出修改建议的,还需同时填报具体方案;待处理是指对经初步审查,发现地方性法规或自治区政府规章的上位法即与行政强制法明显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待处理”意见,待上位法处理后再作调整。
6.其他有需要说明的问题或情况,可以另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