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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实施意见


  五、健全配套制度,强化监督检查

  各地区、各部门要强化程序意识,遵守法定程序,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确保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得到认真执行。

  (一)建立健全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以及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般程序,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执行专门程序的配套制度,把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规定落到实处。

  (二)建立健全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强制备案审查制度,加大审查力度,对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三)完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进行陈述申辩的制度,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健全行政强制执行的补救制度,对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或者依法给予赔偿。

  (五)建立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备案制度,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坚决予以纠正。

  (六)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行政强制法实施过程中各项配套制度的调查研究,对于具有共性普遍性的制度统一作出具体规定,为我区全面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提供制度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强制主体、是否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进行检查。各级监察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政强制的,要依法作出处理。今年年底,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区贯彻落实行政强制法的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六、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实施,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充分认识新时期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性,将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与深入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有机结合起来,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扎扎实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要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不断加强政府法制建设,进一步解决法制机构目前存在的机构不健全、人员数量少和经费保障不到位等方面的困难。特别是各市(县、区)要按照自治区编办发布的《关于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设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宁编办发〔2011〕16号)的要求,抓紧配齐市、县(区)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使法制机构的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认清形势,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切实提高自身素质,认真履行好清理行政强制规定、建立健全配套制度、规范行政强制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的职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提出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措施,对行政强制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附件:1. 《地方性法规或自治区政府规章清理初审意见表》

  2.《地方性法规或自治区政府规章清理情况汇总表》

  3.《涉及行政强制的自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表》

  4.《涉及行政强制的自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

  5.《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表》

  6.《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情况汇总表》

  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

  附件1:
  地方性法规或自治区政府规章清理初审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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