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商同级有关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提出清理意见,报本部门相关会议审定。
(三)清理的步骤。
1.第一阶段为发动部署阶段(2011年10月8日至2011年10月20日)。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意见》的要求,明确清理范围、标准,组建清理机构,培训清理人员,做好清理准备工作。
2.第二阶段为初审阶段(2011年10月20日至2011年11月20日)。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必须认真填报《地方性法规或自治区政府规章清理初审意见表》、《涉及行政强制的自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表》和《地方性法规或自治区政府规章清理情况汇总表》、《涉及行政强制的自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并提出清理意见。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的清理意见以及填报的报表要在2011年11月20日前报送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涉及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参照自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办法进行清理。
3.第三阶段为审核和整改阶段(2011年11月20日至2011年12月20日)。地方性法规中不符合行政强制规定的,经实施机关及相关部门提出清理意见,由自治区政府法制办提出审核意见,报请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按照立法程序办理;政府规章中不符合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经实施机关及相关部门提出清理意见,由制定该规章的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报请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制定该规章的人民政府依照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中不符合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经实施机关及相关部门提出清理意见,由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报请有关会议审定后,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依照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和废止。自2012年1月1日起,自治区各部门以及各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自行设定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一律废止。
全区清理工作要在2011年12月20日前全部完成。清理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修改、废止或宣布停止执行的文件目录,并将公布的文件目录报送自治区政府法制办。
四、规范实施主体,严格行政执法
自治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依法清理现行各类实施行政强制主体,认真填报《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表》、《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情况汇总表》,于2011年11月20日前报自治区政府法制办,由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审核提出意见,报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参照自治区各部门的办法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于2011年11月20日前报自治区政府法制办。
各地区、各部门在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中,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一)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必须停止执行,确需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施;
(二)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以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的,要纠正为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
(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强制的,以及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的要予以纠正;
(四)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后,原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依法保留的行政强制实施机关或组织向社会进行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凡是未经公布的机关或组织,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把具备资格的人员配备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执法岗位上;对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抓住贯彻实施
行政强制法的有利时机,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人员的上岗培训、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认真贯彻落实新颁布实施的《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人员资格、执法证件的管理,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