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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发展争创建筑强市的意见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发展争创建筑强市的意见
(宿政发〔2011〕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发展率先建成建筑强省的意见》(苏政发〔2011〕58号)精神,促进全市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争创建筑强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15年,新培育发展2-3家特级企业,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10家以上,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30家以上;争创国家鲁班奖或国优项目2项以上;全市建筑业总产值达到1000亿元,其中外埠建筑业总产值达到600亿元;建筑业从业人员保持40万人以上;建筑业增加值年增长25%以上,占全市GDP1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按照扶优扶强、扶专扶精、提高产业集中度的原则,大力扶持龙头企业发展,每年培育发展一级资质企业2家以上,每两年培育发展特级资质企业1家。严格控制三级资质企业的发展数量,大力培育发展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在全市形成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比例协调和分工合作、优势互补的产业优势。到2015年,全市建筑业产业集中度达到70%以上,专业企业产值占总产值的比重达到40%以上。
  (二)提高专业领域施工能力。紧紧抓住国家、省、市持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机遇,发挥自身优势,大力培育发展地基基础、交通、水利水电、机电、能源环保等市场急需的基础设施领域一级资质企业。坚持与市外大企业联合,积极引导管控能力强、市场信誉好、技术装备先进的企业,通过联合承包等形式参与市内外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打破行业壁垒和地方保护,鼓励增项资质企业与主业资质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促进一级总承包企业进入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对注册在我市的市外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鼓励企业单独选址建设总部大厦或联合建设总部大厦,在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建设16层以上高层建筑,免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对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且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总部企业可单独供地。
  (三)积极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市直和每个县(区)应分别选择5个以上骨干总承包企业、专业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引导企业优化组合,鼓励企业进行整合、重组,加快股权流转,理顺产权关系,建立规范的母子公司体系。鼓励支持龙头企业向上下游及外延产业拓展业务范围,尽快形成建筑业与建材业、建筑业与机械制造业、建筑业与房地产业等良性互动、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新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优势建筑企业,提高企业资质等级,对同时取得甲级设计资质和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由所在地政府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晋升为特级资质的企业,由所在地政府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鼓励特一级企业向境外发展,完善政府及主管部门服务体系、服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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