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确立了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和一些重要制度,并对行政强制作了系统规范和全面调整。全市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通读精读研读
行政强制法,系统把握
行政强制法的内涵,深刻领会
行政强制法的精神,充分认识施行
行政强制法对政府管理将产生的影响,准确把握
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执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市、区县政府法制机构及政府各部门要通过举办学习辅导、短训班、专家讲座、专题报告会等形式,抓紧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开展
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培训,使行政执法人员全面掌握
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并在具体行政执法中自觉贯彻执行;各部门要对学习、宣传和培训
行政强制法作出具体部署,并列入“六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各级行政学院要把
行政强制法作为培训干部、公务员的重点课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舆论工具要充分发挥各自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为
行政强制法的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明确责任,认真做好
行政强制法施行的有关工作
一是要做好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根据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现行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与
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都要修改或者废止。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抓紧组织力量,集中时间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专项清理,对与
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规定,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确需保留的,要抓紧报市政府。全市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要在2011年11月底前全部完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凡与
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
行政强制法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二是要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根据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依据
行政强制法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的,都要予以纠正。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后,原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实施这些行政强制措施,防止出现不同行政机关重复实施行政强制的现象。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把具备资格的人员配备在实施行政强制权的执法岗位上;对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对采用教育、劝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三是要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强化程序意识,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保证把
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规定落到实处。要准确把握
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执行体制问题的立法精神,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正确运用
行政强制法赋予的行政强制执行权,既要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又要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是严格督查,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
行政强制法加强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市、区县政府法制机构要将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作为法规规章备案审查的重点,加大审查力度,对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强制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在实际工作中要进一步完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进行陈述申辩的制度,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要健全行政强制执行的补救制度,对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或者依法给予赔偿。要建立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备案制度,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