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11]2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
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已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办法》精神,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全面领会《办法》精神实质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从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办法》精神,以《办法》的颁布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从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施工和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着手,把《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认真履行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职责,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办法》协调机制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和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审查工作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严格按照《办法》规定执行。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一律不予办理相应的行政许可,不得开工建设;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平稳过渡,加强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落实措施,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类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安全设施各项审查手续。接到本通知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对本辖区、本行业各类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办法》发布之前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要求,而《办法》规定需要进行安全设施审查的建设项目,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办法》生效之前已经建成并投入生产(使用)的,可不再办理安全设施审查手续,但要督促生产(使用)单位认真排查和整改事故隐患,确保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办法》生效之日在建的建设项目,可不再办理安全设施审查手续,但要依法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办法》生效之后,《办法》规定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办理安全设施各项审查手续。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查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一经发现或接到举报,要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