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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行)》、《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贵阳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等四项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的通知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违反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编制、公布或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条例》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规定的;

  (四)不及时受理群众的依申请公开,不认真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五)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未征得第三方同意的;

  (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机关予以更正,应该更正而不予更正的;

  (七)对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而不发布、不澄清的。

  (八)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九)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政府信息,未经批准进行公开的;

  (十)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一)其他违反《条例》的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所承担责任的区分:

  (一)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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