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区、市、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略)
2.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略)
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全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以及《
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 社会评议对象为各级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众评议可以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进行,也可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进行。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是否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是否有领导主管、有专人负责。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贯彻落实情况。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落实情况;是否坚持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是否组织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