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督查各县市区教育局严格审查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和托儿所的消防安全条件。
市民政局
1. 负责民政系统的消防工作,指导、督促养老院、福利院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2. 加强对城市社区开展社区消防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加强社区消防建设,参与研究和协调解决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市财政局
按照公共财政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做好消防部队经费的保障工作,督查下级财政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增加消防经费投入。
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1. 城市规划应将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通道、消防给水、消防通讯等纳入总体规划之中,并参与组织实施。
2. 配合消防部门编制、完善城镇消防规划。
3. 指导、协调全市的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监督下级建设行政部门落实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
4. 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贯彻执行消防技术规范、依法设计、施工、监理,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提高城镇的整体消防灭火能力。
5. 指导和监督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许可证严格把关。对依法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给予施工许可。
6. 对发现建设系统的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违章行为,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相关部门处理。
市交通运输局
加强客运车辆消防安全管理,加大车站查危力度和客车消防设施设备检查力度;对车站、候车室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行业内的“三合一”建筑、易燃易爆单位的消防安全定期进行检查,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加大对化学危险品运输的监管力度,及时消除火灾危险源,遏制和减少重特大事故发生。
市水务局
抓好市政消防供水设施管理,做好安装、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保证火灾扑救时有足够的供水压力。
市农业局
负责全市农村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农村消防联勤制度,组建农村志愿、义务消防队伍。
市商务局
1. 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所属单位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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