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相互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认真做好我市消防安全有关工作。
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办公室提出,报主任批准。
附件:泸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章程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附件:
泸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章程
一、总则
(一)为明确泸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规范相关工作制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二)泸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是在泸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消防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
(三)本规则由泸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泸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二、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组成及调整办法
(一)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按以下原则组成
1. 设主任1名,由市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长担任;
2. 设副主任3名,分别由市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和市消防支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3. 设成员若干名,分别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泸州质监局、市广电局、市体育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外侨旅游局、市民宗局、市人防办、市政府应急办、市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的分管领导担任;
4.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由市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二)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调整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的调整,由成员单位报送拟调整人员名单至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再由办公室报请副主任、主任同意。
2. 需要增减成员时,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调整意见,报请副主任、主任同意。
三、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