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政府金融办审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0]30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管理
1、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6号)规定的任职条件。独立董事拟任人除符合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是法律、经济、金融、财会或担保方面的专业人士,并不得与拟任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利益冲突。
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五年以上。
2、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
3、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不得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经监管部门同意的除外。
4、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核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严格按照《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6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金融办审核后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
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新设立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可以与该机构设立申请一并报送市政府金融办审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选在监管部门核准其任职资格前不得履职。
5、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业人员应当具有经济、金融、财会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新进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经济、金融、财会工作三年以上。同时,接受省政府金融办组织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在规定时间内取得从业资格证,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