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
(广府办发〔2011〕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加强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全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维护金融环境和金融秩序的稳定。现就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管职责
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向工商企业和自然人
在银行业机构融资提供第三方保证的担保业务。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金融办)为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负责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备案的初审上报和日常监管工作。人民银行广元市中心支行、广元银监分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为协调配合部门。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工商局、人民银行广元市中心支行、广元银监分局等部门指导、督促县区政府加强对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和风险控制,对各县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规经营和风险状况不定期组织抽查。
县区政府是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县区政府金融办(或指定的主管部门)配合市政府金融办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准备金提取等情况实施持续动态监管。县区政府作为直接责任人负责承担对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建立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二、加强准入和退出管理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1、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分支机构,应向市政府金融办提出筹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查批准。经批准筹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完成筹建工作,经市政府金融办验收合格后,持验收合格文件向省政府金融办申请领取《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再到公司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2、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应向市政府金融办提出变更申请,经初审后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相关变更事项未经市政府金融办审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