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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一)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

  (二)积极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要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鼓励结合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同步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三)强化村卫生室新农合资金支付监管力度。严格村卫生室执业范围,规范执业行为,强化处方监督,严把门诊统筹和一般诊疗费支费程序,坚决杜绝开大处方、乱开药、滥开药、严厉打击虚开单据和套取新农合资金行为,如有套取新农合资金的村卫生室,除限期整改外,将依法严肃追究乡村医生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取消其执业资格。

  六、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一)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

  1、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各县区要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1〕21号)执行。按照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将规定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下沉到村卫生室,由各县区级财政、卫生部门根据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数量、质量以及职责分配权重,经绩效考核后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分配的比重和金额,并及时拨付给村卫生室用于对乡村医生的补助,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暂时无力承担的由所在乡镇卫生院提供服务。有多个村卫生室的由一个或两个村卫生室提供服务,对象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合理确定。

  2、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在综合考虑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参照《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意见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1〕283号)和《广元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一般诊疗费实施的指导意见》(广卫发〔2011〕103号)精神,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全市统一核定为每门诊人次3元(含一个疗程),个别边远山区、人口稀疏、服务半径大的村可给予一定倾斜,但不得高于每门诊人次5元,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在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中总额控制并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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