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建立重点项目建设和重点企业发展环境监测机制。根据不同行业,在全县选择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作为发展环境监测点,及时了解和掌握发展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在重点项目派驻监察员,实行督办制,推进项目建设。
20、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发生封堵企业大门、阻挠项目进场施工、干扰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停工停产等严重问题时,所在地乡镇政府要及时派人赶赴现场,协调解决问题,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要快速反应,协调联动,措施有力,处理到位。
21、在发生哄抢、偷盗企业财物,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生活、强买强卖、强装强卸、强揽工程以及对企业和投资者敲诈索要“保护费”,“提成费”等非法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时,公安机关在接到报警后必须在5分钟内出警,最短时间内到达,要果断采取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切实保障企业及其投资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22、严格落实重点项目警务保障机制。公安机关要抽调专门警力组建重点项目警务室,明确工作职责,设立报警电话,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重点项目特别是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从前期准备、征地拆迁、开工建设、投产运营等各环节的外部环境实施全程警力保障,对随意干扰、阻挠、破坏重点项目建设的行为,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做到出警及时,处置有力,保障到位。
23、实行涉企案件政法部门领导包案责任制。对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由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领导包案负责,做到快立案、快处理、快结案。
24、公共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村(居)民自治组织和村民,损害企业周边环境及生产经营环境的,由政法机关依法从严、从快予以查处和打击。
25、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幕后怂恿、指使、操纵或利用职权“乱作为”,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涉案的党员、干部从严从重进行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26、对为企业运送产品和原料的车辆,除违反装载规定等严重违法行为或涉嫌交通事故和刑事案件外,一律不得随意拦截、检查和处罚。
六、强化保障措施
27、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形成合力。各单位、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增强全局意识,坚决执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对在优化发展环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大力宣传和表彰,并作为评先、评优,提拔重用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