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收费行为
10、实行收费公示制。物价和财政部门要对全县涉企收费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核定,明确征收标准、征收时间和执收单位。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严格执行最低收费标准,汇编成《涉企收费缴费公开目录》,向社会公开。
11、实行涉企收费“一费制”。各执收部门要将涉企收费的收费项目、依据和金额报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经核定后,财政、物价部门将收费金额汇总,统一向企业下达《缴费通知书》,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一费制”形式收取,再分口拨付给各执收单位。
12、建立《涉企收费登记卡》制度。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和县物价局统一印制《涉企收费登记卡》,发放给企业。收费单位收费时,必须主动在《涉企收费登记卡》上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金额、收费人员必须签名。
13、严格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物价部门要对中介机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在清理基础上,统一核定收费标准,各中介机构必须严格按核定的标准收费,严禁借政府职能超标准或超范围收费。
14、各收费单位不得改变收费主体,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企业接受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的服务收费,不得借登记、年检搭车收费,不得向企业摊派报刊、广告和赞助费,不得以罚代收。
四、规范处罚行为
15、实行“首违不罚”制度。对首次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除涉及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和已造成影响和危害的事项外,只进行教育,限期改正,免于处罚,严禁以罚代管。
16、实行处罚批准制。对企业的各类行政处罚,须先报财政部门对处罚事项、依据和数额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取得财政部门的《处罚建议书》后,再下达《处罚决定书》,要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
17、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时,须告知联系该企业的县级领导及县委、县政府主管领导,同时书面报县政府备案。
五、强化企业周边环境治理
18、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制度。项目相关手续办结后,建设、国土资源、环保、工业信息化、公安、政法等部门要对征地拆迁、开工建设、周边环境治理等环节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服从县委、县政府的统一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