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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丰宁满族自治县委、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

中共丰宁满族自治县委、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保护企业和创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县域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制定本规定。

  一、规范审批行为

  1、加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凡有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的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本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及审批、登记和备案等有关事项。切实做到“一个窗口受理,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审批”,坚决杜绝“体外循环”。

  2、严格落实建设项目代办制。重点建设项目所需手续由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负责代办,一般建设项目由对口部门代办,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要开辟绿色通道,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加快项目落地进度。

  3、严格落实AB岗制度。对服务窗口要充分授权,明确A岗和B岗人员,做到一岗双人,不空岗。

  4、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对申请的审批事项,窗口服务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的理由。

  5、严格落实限时办结制。各审批部门对手续完备的,办结时限要在法定基础上缩短50%,需市以上部门办理的审批事项,由县对口部门代办,在最短时间内办结。

  二、规范检查行为

  6、实行检查报备制。各职能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工作需要,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检查工作计划,报县纪委监察局审查备案。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检查外,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的例行检查,每年不超过一次。

  7、建立《涉企检查通知书》制度。进企业检查必须持优化发展环境领导小组签发的《涉企检查通知书》,载明检查依据、时间、人员(必须2人以上)等内容,严禁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

  8、实行“企业宁静日”制度。每月1-20日为“企业宁静日”, 除省、市、县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安排部署的检查和关系到依法征税、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检查外,在此期间各执法执纪部门不得到企业进行检查。

  9、不得以检查为由无偿占用企业的产(商)品,不得接受企业的宴请、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得要求企业负责人接待、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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