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停车场点内规范停放,不得在城镇广场、人行道、绿地等禁止停放的区域停放。
第十一条 人力板架车,客、货三轮车,人力垃圾清运车,畜力车等应当在划定的专用停车场点内依次停放,不得在其它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停放。
未划定专用停放场点的,人力板架车,客、货三轮车,人力垃圾清运车,畜力车等应当在背街小巷依次停放,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
第十二条 严禁占用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展示展销商品,放置灯箱广告、标牌,聚众打牌、下棋,晾晒衣物、拖布和堆放杂物等。
第十三条 非机动车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停放的,依据《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
二十二条、第
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擅自在城市道路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场点的,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
二十七条、第
四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广元市市城区摩托车停放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型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车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