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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市城区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和《广元市市城区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一条 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的单位和经营者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剧毒、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的,依据《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十条规定,由有关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擅自设立机动车辆清洗场点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但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证照等相关许可的机动车辆清洗场点,在原发证或者许可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原发证或者许可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当事人逾期未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在执法工作中,应持证执法,处罚款时应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元市市城区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元市市城区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城市道路畅通和非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建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元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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